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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2022-05-26 14:54,更新:2022-05-26 14:54

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21〕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原创性科学研究等4项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黑龙江省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4号)、《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等政策,依据《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黑科联发〔2022〕10号),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用于落实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提升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引导市县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产业政策的省级财政资金。鼓励各市、县根据各科技专项(事项)需要设立本级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新区、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实施,坚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五条 科技类产业政策分为公开竞争、绩效奖补和据实奖补三类。

(一)公开竞争类

省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公开竞争立项获取项目支持。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支持额度1,000万元左右的标准,签订立项合同,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评审立项细则(详见附件1)。

绩效奖补类

依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或工作开展排名情况择优进行奖励支持。

1.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对上年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成交额排名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的3%给予每家高10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2)。

2.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根据各市、县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高1,000万元奖励;对排名的县(市)政府,分档给予高300万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详见附件3)。

3.孵化器载体建设。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别的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综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别的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详见附件4)。

(三)据实奖补类

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直接兑现补助资金。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详见附件5)。

2.技术交易奖补。对我省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买方)的,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技术合同到账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审核,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高奖励1,000万元(详见附件6)。

3.高新区晋位争先。对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别的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对别的高新区在年度全国排名中晋升5位及以上的,给予每家高1,00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7)。

4.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

(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省科技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兑现流程

第七条 启动兑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高新区晋位争先奖励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奖补3类事项,不需要年度申报和评审流程,直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启动相关政策兑现工作。其他科技类产业政策的兑现工作,应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的形式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 组织评审

需要通过评审流程兑现的支持政策,依据附件中的各相关事项的支持或奖励细则执行(详见附件)。

第九条 网上公示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或客观数据佐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支持对象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因需要可按规定延长。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技厅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请示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名单提交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

第十一条 拨付资金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科技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获得支持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评审专家或机构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要求,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市县和单位科学合理设定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省直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组织相关市县和单位实施绩效自评,开展部门评价工作;根据政策执行情况,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估,绩效评价和中期评估结果作为安排预算、改进管理及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市(地)、县(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全过程预算管理工作。项目单位负责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所获资金必须用于自主立项、开展科研攻关或成果转化等相关科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再列入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新规定作出调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黑龙江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细则》(黑科规〔2020〕5号)、《黑龙江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实施细则》(黑科规〔2018〕2号)、《黑龙江省技术交易补助、奖励实施细则》(黑科规〔2018〕3号)、《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黑科规〔2018〕6号)、《黑龙江省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7〕56号)自行废止。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奖励政策按照《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黑科规〔2022〕2号)执行。

附件1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围绕我省产业振兴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计划为重点,支持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利于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招商科技成果落地项目,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已结题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类项目,各市地及高新区已立项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已支持或拟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

二、支持条件

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企业牵头独立申报,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共同申报。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包括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经营或兼职服务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合作申报。

(二)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完备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额度。申报企业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参加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无科研失信记录。申报企业(合作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科研诚信问题。

(四)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已进入中试熟化、试生产及产业化初始阶段(技术成熟度处于6-11级)。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及已经成熟的商品化生产项目。

(五)正在实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单项支持额度为1,000万元左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5年。

四、工作程序

省科技厅委托并指导黑龙江省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工研院”)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和立项后管理的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一)省科技厅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登录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由申报企业所在市(地)或省级以上高新区的科技部门对项目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向省科技厅正式行文推荐(加盖部门公章)。

(三)申报材料:

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

2.项目经费预算书,项目经费合规使用承诺书,自筹资金到位承诺书,自筹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如银行承诺函、合同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单据、投资机构资金到位证明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若无配套资金无需提供)。

3.申报企业简介、项目负责人简介,近三年审计(财务)报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企业征信报告。

4.合作申报项目需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相关技术合同(明确知识产权来源和权属等信息),合作单位简介、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简介。

5.已(拟)获投融资机构支持的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如投资协议书、尽调报告、框架协议等)。

6.已(拟)柔性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为申报企业提供持续技术支撑的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如人才服务协议、合作协议等)。

7.体现项目创新水平的佐证材料,包括成果的科技计划立项及结题证书、科技奖励的获奖证书、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8.年度申报通知中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省工研院受省科技厅委托,按照项目受理、形式审查、项目初评、现场考察、项目终审等环节组织实施。

(五)省工研院向省科技厅汇报项目评审情况,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意见,并将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科技厅下达支持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省工研院、项目推荐单位与立项企业签订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省工研院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督、评估和管理。

五、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上报资金请示环节,省科技厅负责设定资金总体绩效目标,随资金安排意见一并报省政府审定;在拨付资金环节,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市县设定各自的具体绩效目标,随资金拨付文件一并下达。各市县科技、财政部门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工业化中试熟化、试生产或产业化开发阶段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和间接费用。企业在提交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中,应对列“其他支出费用”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便于资金监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调整和使用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执行。

(三)项目承担企业(包括合作单位)应根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省工研院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由省工研院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偏离、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督促省工研院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及时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安排预算、改进管理及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四)省科技厅委托省工研院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及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情况及时向省科技厅进行备案。项目变更与终止依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骗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撤销该项目,省财政厅将责令退回所获资金。除将企业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

附件2

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

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工作开展业绩突出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

二、支持条件

申请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技术转移机构的依托单位是省内高校和科研院所或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技术转移机构是经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别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在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业绩突出,履行了年度报告义务。

(四)仅对技术转移机构作为第三方(即不得为买方或卖方)促成的技术合同予以奖励。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上年促成省内技术合同总成交额排名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照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总额(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前)的3%给予每家高100万元奖励。

四、工作程序

(一)省科技厅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依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黑龙江省xx年技术转移机构奖励资金申报书》;

2.机构促成在省内转移转化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机构依托单位公章)、三方合同及服务收入证明;

3.合同实际付账额银行凭证、发票或技术入股协议。

(二)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补助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奖励、技术转移业务和成果展示、成果推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等所发生的支出。获得资金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0%比例对作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予以奖励。

(二)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除追回奖励资金、将该机构列入诚信单位黑名单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及企业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

附件3

黑龙江省市(地)县科技创新引导资金

支持细则

一、支持对象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二、支持条件

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综合绩效考核成绩的市(地)政府(行署)及县(市)政府。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根据各市、县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对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高1,000万元奖励,对排名的县(市)政府,分档给予高300万元奖励,支持其持续推动科技创新活动。

四、工作程序

(一)省科技厅建立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表。

(二)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及业务数据对各市(地)县创新投入变化情况、科技成果产出提升情况及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创新发展客观数据得分。

(三)各市(地)、县(市)根据科技厅下发的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科技政策扎实落地、科技政策出台、科技招商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省科技厅根据各市县报送材料确定科技工作主观评价指标得分。

(四)省科技厅根据各市(地)、县(市)综合考评得分情况,确定的市(地)政府(行署)及排名的县(市)政府作为初步奖励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

(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确定拟奖励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地)、县(市)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可以用于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项目建设,或用于支持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

附件4

黑龙江省孵化器载体建设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

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

二、支持条件

(一)已在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通过备案,并履行年度报告填报义务。

(二)在孵科技型企业应不少于10家。

(三)上年度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新培育4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2.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

3.至少有1家在孵企业进行“四技合同”登记。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按照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参与申报的孵化载体进行绩效评价,择优给予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别的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化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0万奖励,同一年度已获得绩效评价奖励支持的新认定别的孵化载体,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表。

四、工作程序

(一)省科技厅依据政策和有关要求面向全省13个市(地)和有关单位下发申报通知。

(二)市(地)科技局组织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含两年相关运营数据)、承诺书、相关佐证材料,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

(三)省科技厅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根据绩效指标及绩效指标同比增减变化综合评价遴选出拟支持的孵化载体。新认定的别的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新备案的国家化众创空间,按照上年度国家公布的情况直接纳入支持范围。

(四)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支持孵化载体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按程序拨付。

五、监督与管理

(一)孵化载体收到支持资金后,应当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单独核算,资金应用于孵化载体建设和运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资金的孵化载体,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5

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

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2年起通过认定并在两年内由规模以下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条件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当年通过国家备案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规上企业界定时间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两年内由规模以下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之日起两年内规上企业入统证明为准。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

四、工作程序

(一)省科技厅结合年度净增任务目标,测算当年各市(地)预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奖励资金规模,并根据任务目标分布情况确定各市(地)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地)下达奖励资金。

(二)各市(地)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国家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对辖区内符合支持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相应奖励标准及规定时限据实拨付奖励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资金使用。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须用于继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出黑龙江省的企业及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须退回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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